一、项目编号:
QSCG-YK2023-003二、项目名称: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城区“牛皮癣”清理保洁服务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桐庐蓝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177号浙富大厦1509室
被投诉人: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永康市望春西路28号;永康市五金北路283号西侧三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城洁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胜德路189弄12号501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桐庐蓝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就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城区“牛皮癣”清理保洁服务项目(QSCG-YK2023-003,以下简称本项目)对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3月20日正式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投诉人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发送投诉书副本。
投诉人桐庐蓝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投诉称:
投诉事项1:根据质疑回复函的内容显示,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城区“牛皮癣”清理保洁服务项目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对参与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评审不够严谨,随意划定的 100 万元(或最高限价的50%)作为报价评审的“红线”,进而导致整个评审结果的改变。事实依据: 根据评标结果显示,评审委员会将杭州枫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报价69万元作出无效投标的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府采购法》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即政府采购法遵循的是低价优先的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并没有任何条款设定关于禁止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是基于其自身企业的管理模式、用人成本、企业规模等方面因素的差异而自主测算的报价,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只需要加强对中标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即可,供应商报价的高低或是否低于成本价,并不影响履约的验收标准。因此,不能以某个量化标准(如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某个比例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某个比例) 作为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的依据或认定“报价异常”的标准,评标委员会也无需对供应商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认定。
投诉事项 2: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 年城区“牛皮癣”清理保洁服务项目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评标要求的人数进行报价文件的评审,评审不够严谨,废标标准不统一,自相矛盾。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24)规定,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配置合理性要求人员不少于 30人,有关人员配置单要求,所有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在不违反劳动法的前提下,对聘用人员工资和社保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仅完成本项目的人员工资成本测算如下:人工工资=30人*12个月*(2070+1013)=1109880(元)(注: 2070 元和 1013 元分别为永康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保缴纳基数。其中永康市社保缴费基数 2022 年为3957 元/月,员工个人应缴纳:415.49元,企业应缴纳957.60元,其中 2070 元最低基本工资为实发工资,则员工个人应缴纳应计入企业报价成本,则社保费用不低于 1013 元/人/月)所以本项目的最低投标报价应不低于1109880 元,若再加上耗材和管理费、招标代理费、税费等,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高于1109880元。但是评审委员会仅将杭州枫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报价 69万元作出无效投标的认定,对于其他 3 家供应商包括本次中标公告中的供应商同样低于 1109880 元的报价并未做出无效投标的认定。(注:浙江华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00万元,金华益控检测有限公司报价110.4万元浙江城洁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报价 103.004 万元)法律依据:1、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 (2021) 26 号》永康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人/月2、招标文件(P24)规定,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配置合理性要求人员不少于30人。招标文件具体表述如下:“根据“牛皮癣”清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巡查人员的配置合理性,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人员不少于30人)(0-7 分)。人员配置合理,力量足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得 5.1-7 分;人员配置较合理,力量基本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得 3.1-5 分;人员配置不合理,力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得 0-3分”。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评审委员会以 69 万元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 50%比例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某个比例作为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的依据或认定“报价异常”的标准,认定 69万元是明显低价并予以废标,其划定的100万元作为报价评审的“红线”,其法律和事实依据何在?2、若评标委员会未能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准确测算投标成本价,则应纠正杭州枫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文件不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错误评定,重新计算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和综合得分。
被投诉人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
在报价评审阶段,评标小组发现供应商-杭州枫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为 69 万元,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均接近最高限价(详见附件)。对此评标小组进行了反复讨论,并各自发表意见,最后形成统一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没有任何条款规定禁止低于成本价竞标,但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138 万元,属于服务类项目,其中人工成本费用占比最大,投标报价 69 万元的供应商,有可能存在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风险。故有必要向该供应商启动质询程序,请其作出澄清说明。只要该供应商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就认可其报价。
经过两次质询,第一次询标供应商-杭州枫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只提供简单承诺函,未提供合理报价说明。再一次询标供应商--杭州枫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只提供简单人工支出 68 万/年、材料支出 5000/年、机械费 5000/年,也未能提供充分合理证明材料证明。最后,评审小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号)第 60 条规定讨论一致认为,其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对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关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这项条款,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号)和本项目招标文件是授权于评标委员会,依据各位专家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而作出判断什么情况下是属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并不是投诉人认为的,只要低于其测算的某个成本价,就须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质询方才合理公正。
被投诉人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辩称:
本项目共有 11家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标书并成功解密。经评审,酷哇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潇创工贸有限公司等 2 家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后续9家单位通过技术商务标评审。在报价评审阶段,供应商一一杭州枫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为69 万元,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均接近最高限价 (详见附件)。对此评标小组进行了反复讨论,并各自发表意见,最后形成统一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禁止低于成本价竞标,但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38 万元,属于服务类项目,其中人工成本费用占比最大,投标报价69 万元的供应商,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风险。故有必要向该供应商启动质询程序,请其作出澄清说明。只要该供应商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就认可其报价经过两次质询,第一次询标供应商一-杭州枫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只提供简单承诺函,未提供合理报价说明。再一次询标供应商一一杭州枫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只提供简单人工支出68 万/年、料支出5000/年、机械费 5000/年,也未能提供充分合理证明材料证明。最后,评审小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 号)第 60条规定讨论一致认为,其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对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关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这项条款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 号)和本项目招标文件是授权于评标委员会,依据各位专家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而作出判断什么情况下是属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并不是投诉人认为的,只要低于其测算的某个成本价,就必须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质询方才合理公正。
本项目于 2023 年3月3日在政采云上公告采购结果。被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投标处理的供应商一一杭州枫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对采购结果提出任何质疑。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于 2023 年3月5日分别收到供应商一一杭州桐庐蓝天保洁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在征询包括原评标委员会等各方意见后,于 2023 年3月8日对供应商质疑做出了书面回复。
专家评审委员会情况说明:
2023年3月2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城区“牛皮癣”清理保洁服务项目(项目预算金额为138万元)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康市分中心开展评标,代理机构为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评审小组组成人员为采购人代表1人程挺,评审专家6人(汪松波、潘晓贞、蔡翔、祝海明、孙爱琴、陈剑)。
本项目共有11家供应商响应投标,资格审查时2家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废标,剩余9家供应商进入评审。在报价评审阶段,其中杭州枫桥科技环境有限公司报价为69万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三章6.4.1条款规定评审小组启动了询标程序。经过2次询标,供应商进行了回复,但评审小组认为其回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即招标文件第三章6.4.1条款):“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根据以上条款,评标小组最终认定杭州枫桥科技环境有限公司为无效标。
本机关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QSCG-YK2023-003 ,2023年2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3 月2 日开标,11 家供应商参加投标,资格审查时2家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废标,剩余9家供应商进入评审。在报价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将杭州枫桥科技环境有限公司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023年3 月 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城洁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3年3月6日被投诉人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收到桐庐蓝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桐庐蓝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对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 开标评标须知6.4.1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审资料显示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杭州枫桥科技环境有限公司2次询标,要求对其报价合理性进行澄清说明,杭州枫桥科技环境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相关说明材料,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澄清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认定其投标无效。
三、评审报告载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9家投标供应商报价分别为:浙江华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元;金华益控检测有限公司1104000元;浙江城洁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1030040元;杭州枫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690000元;永康市俊阳保洁服务有限公司1360000元;杭州城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1120000元;金华市明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1280000元;桐庐蓝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1280000元;永康市喜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1358000元。其中:杭州枫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690000元,商务分56.4,因评审委员会认为其提供的澄清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认定报价无效;浙江城洁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商务分67.67,价格分19.42,总得分87.09分,排序第一,桐庐蓝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商务分70.63,价格分15.63,总得分86.26分,排序第二。
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及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均对“杭州枫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报价文件符合性评审过程中,因其报价(690000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被废标。”的经过和理由做出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上调查的相关证明材料都已经附卷在案作为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综上,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实质上是指杭州枫桥科技环境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为无效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于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是否低于“成本”。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三章6.4.1条款之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杭州枫桥科技环境有限公司的澄清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认定其投标无效。质疑答复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及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均对“杭州枫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报价文件符合性评审过程中,因其报价(690000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被废标。”的经过和理由做出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人关于“根据质疑回复函的内容显示......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对参与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评审不够严谨,随意划定的 100 万元(或最高限价的50%)作为报价评审的“红线”,进而导致整个评审结果的改变。”和“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评审不够严谨,废标标准不统一,自相矛盾。”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人桐庐蓝天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就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城区“牛皮癣”清理保洁服务项目(QSCG-YK2023-003)的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据此所提出的投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或金华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3年04月25日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永康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宋女士
3、联系电话:0579-87171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