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ZJZL-2023-003号二、项目名称:
海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层螺旋CT机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2室
被投诉人: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人)、浙江筑脸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台州市椒江区南新椒街168号、台州市椒江区景元路272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2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人) | 台州市椒江区南新椒街168号 |
2 | 浙江筑脸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 台州市椒江区景元路272号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于2023年3月8日对海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层螺旋CT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ZL-2023-003号)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因材料缺失,经本机关发出书面《关于限期补正政府采购投诉材料的通知》后,投诉人于2023年3月28日重新提交了《海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层螺旋CT机采购项目投诉函》。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1,代理机构的答复的理由与质疑内容不相干干,答复中无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的内容为:综合评分指标分值设置总和与技术总分值不一致。技术参数列表中,带△的重要参数共5项,非标记的一般技术参数共103项,按照重要技术参数每项不满足扣3分、一般技术参数每项出现负偏离扣15分,扣分共计118分,而技术分的分值总共为46分,总分总和远远大于总分值,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分值设置的总分与评审因素的总分不一致,即各指标分值设置的综合与技术分总分不一致。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号):经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招标文件有关招标产品各项技术餐宿要求的总分值为373分,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此外,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九号)也有是因为技术部分扣分总和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采购人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0401-3568042:对每一个指标赋予具体分值,每项分值不一定相同,但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此外,财政部国库司0423-3601530也有类似表述。
(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不认同,技术参数设置总体具有倾向性
事实依据:部分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歧视其他品牌。经过本项目技术参数与联影中标的“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卫生院CT采购项目”、“杭州市富阳区第三人民医院CT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对比,技术参数相似度均在95%以上,本项目疑似为联影量身定制。经过与GE、飞利浦、西门子、东软、明峰等有同类中标品牌对比,上述品牌技术分至少要扣除20%以上,无法有效竞争,同时对上述品牌构成歧视性。投诉人还举例“慈溪市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人民医院)CT采购项目”、“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CT采购项目”、“临海市桃渚中心卫生院多层螺旋CT采购项目”、“丁宅乡卫生院螺旋CT及配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温岭市温峤镇中心卫生院螺旋CT项目”等进行对比,认为使用飞利浦、GE、西门子、东软、明峰等产品技术分将扣除30%以上,有明显的歧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收到投诉文件后,依法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其中海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浙江筑脸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提交《关于海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层螺旋CT机采购项目投诉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认为: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若让供应商产生了全部参数不达标而扣除118分的想法,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将作修改——每一条▲条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无效标,每一条△无偏离或正偏离的得3分,其余每1条非标记条款无偏离及正偏离的得1分,其中1分的得分项共31条,3分的得分项共5条,合计46分。
关于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认为:此项技术参数为一般参数,采购人经过收集各科室及平常所涉及到检查项目所需求而定,并没有研究过到底联影符不符合,也无法看到联影在其他地方地区所参与项目的投标文件。通过网络查询以及咨询各个社区医院,更新设备后期维护升级等考量实际的需求所设置的参数,其中△参数至少具备三家以上品牌的产品可满足功能要求(附上了△参数至少具备三家以上品牌的产品可满足功能要求的产品参数截图)。
经审查: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七十九号、第七百一十六号),以及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0401-3568042、0423-3601530),并经本机关核实,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得分的设置方式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另,关于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中的事实依据“一般技术参数每项出现负偏离扣1分”写为“一般技术参数每项出现负偏离扣15分”,本机关予以指正,但此内容差错不影响对本投诉事项是否成立的认定。
针对投诉事项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设定技术、服务要求时,按照自身喜好或者不正当利益关系设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或服务要求。但投诉人所举的事实依据中,仅以其他品牌在本次可能采购中可能扣除的技术参数分数合计达一定比例以上,扣分可能高于联影,即认为技术参数是针对连影这一特定供应商所独有的技术所设置,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事项2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理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如对主要材料正偏离与负偏离技术参数表进行调整的,应注意在参数设置时,不得按照自身喜好或者不正当利益关系设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或服务要求。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3年04月24日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椒江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李女士
3、联系电话:88553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