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ZSTP(代)-2023-6二、项目名称:
新城2023年“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赛克斯物联网(江苏)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大桥北路1号
被投诉人:舟山市新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地 址:舟山市新城田螺峙480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0 | 0 | 0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0 | 舟山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舟山市临城街道千岛路173号建设大厦B座11楼1109室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赛克斯物联网(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克斯公司”)对被投诉人舟山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平公司”)和舟山市新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关于《新城2023年“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项目》(编号:ZSTP(代)-2023-6,以下简称“该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3月6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当日受理。
本机关经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管理中心、天平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赛克斯物联网(江苏)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公告预算不合法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预算金额(元):40770000,合同履约期限:3年”,这是不合法的。《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法》明确规定一年一预算,请问你们第二、第三年预算是哪个人代会批准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这是上位法的规定,任何与之相触的规定包括财政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都无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六条;《预算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八条。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不合法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这是不合法的。经查,注册登录为获取该项目招标文件的前置条件,不通过注册登录,潜在供应商无法直接获取、查阅招标文件。对于供应商,每天全国你们多城市大量的项目要查阅,判断是否参与,找你们这样每个项目都要注册登录要给供应商造成多大负担,供应商也无法及时获取完整公示信息,违反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第三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和第十二条“发布媒介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的规定。全国同类项目完全可以直接获取招标文件不需要任何注册登录手续(见附件1),为什么到你们这里就要搞特殊?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门槛,请提供你们坚持必须这么做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第三条、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3:强制注册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这是不合法的。经查,不通过注册则无法进行登录,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强制注册。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防止通过设置注册登记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报名入库”、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任何下位法不得违反前述上位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第二条第(六)项、《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三)项、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 号)第一条。
投诉事项4:变相设置行政许可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这是不合法的。经查,不通过申请就无法获取招标文件,这是典型的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没有必须有限制条件才能获取招标文件这一环节。请提供你们必须设置这一多余环节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投诉事项5:政府采购政策未载明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这是不合法的。财政部明确规定招标公告必须载明所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含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内容,对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享有价格扣除等需要载明,而你们根本未载明,供应商无法判断能否享受优惠政策,进而判断是否参与该项目,实质性权益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第1目。
投诉事项6:政府采购政策未执行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这是不合法的。对于没有注册登录看到招标文件的企业来讲,该项目等同于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是严重的违法。
法律依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第1目。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前后矛盾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同时,招标文件“八、政府采购政策”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这是不合法的。同为采购文件的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竟然不统一,前后矛盾,供应商参照哪个?
投诉事项8:公告要素不合法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采购需求”,并缺少财政部明文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府采购政策,这是不合法的。招标公告必须公开的信息必须在公告中完整公示,而不是部分公示。照你们这样公告预算、开标时间等全部详见招标文件那招标公告还有什么公示意义。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规定,该采购文件无效。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1目。
投诉事项9:以不合理条件(证书)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生活垃圾分类或再生资源回收相关内容,得1分”,这是不合法的。一般通用体系认证主要指的是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这三大体系管理规范,不同项目依据不同认证范围。而采购文件该条款比较小众,且对本标没有实质性影响,这是明显的为某个特定的企业控标量身定做。全国其他类似的环卫项目招标没有这个证书一样顺利招标成功,合同一样履行,说明该条件的设置与合同履行根本无关。如果你们坚持认为没有这个证书该项政府采购合同就无法履行,请予举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10:以不合理条件(人员)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中“项目实施人员情况3、拟投入本项目的大数据管理服务系统平台人员,具有中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1分;具有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不重复得分)”,这是不合法的。全国其他类似的环卫项目招标没有这个证书一样顺利招标成功,合同一样履行,说明该条件的设置与合同履行根本无关。如果你们坚持认为没有这个证书该项政府采购合同就无法履行,请予举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投诉事项11:以不合理条件(特定业绩-1)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2018年1月1日至今(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生活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运营服务类似业绩的,每个得0.5分,最高得1分”,这是不合法的。(1)时间截取有猫腻,不合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全国各地的做法,截取时间点同一招标文件必须统一,都是近三年。你们忽短忽长,明显是为某一家特定企业特别是2018、2019年业绩多的那家量身定做。(2)标准不统一,双标。对于证书认证,认证范围包含“生活垃圾分类或再生资源回收”,二个中有一个都能得分,而到了业绩,“生活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两个兼具才能得分,显然是双重标准。(3)应允许包含有“生活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这两项内容的运营服务合同类似业绩。仅认定“生活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运营服务业绩范围约束过小,搜遍全网也没有这样的项目,指向性过于明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投诉事项12:以不合理条件(特定业绩-2)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政府城市体系建设(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这是不合法的。这是典型以特定业绩对其他环卫企业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你招的是环境服务项目,那只要是涉及环境服务的业绩都应该算。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投诉请求:
(1)依法纠正违法行为,重新组织招标。
(2)采购人对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4、质疑事项6未依法进行答复并提供法律依据,视同认可我方质疑并放弃抗辩。请根据法律对其(一)未依法进行答复;(二)法外强制注册、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以及政府采购政策未执行等三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通报。处理决定请抄送本司。
(4)该项政府采购活动违法内容众多,我们所提事项只是举例而已,现提请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该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论书面送达本司。
(5)本次质疑事项可能(其实是肯定)影响中标结果,现提请贵局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督并责令被投诉人暂停签订合同和中止履行合同。我们已经尽到明确的提醒义务,如果拒不监督造成国家损害扩大,我们将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要求依法追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被投诉人舟山市新城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舟山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投诉事项1:公告预算不合法。
答辩:本采购文件预算金额依据舟山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临[2023]4号)进行编制。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不合法;
投诉事项3:强制注册;
投诉事项4:变相设置行政许可。
答辩:供应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9]28号)文件。
投诉事项5:政府采购政策未载明;
投诉事项6:政府采购政策未执行。
答辩: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在本采购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八项中有载明。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前后矛盾。
答辩:招标公告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中的资格要求是指潜在供应商的资格。而本项目无须具备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招标文件“八、政府采购政策”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此条政策是对符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价格扣除享受政策,只需出具相关声明函就可以享受,与资格要求无关。因此招标文件不存在矛盾。
投诉事项8:公告要素不合法。
答辩:目前实行电子招标,招标公告和采购文件同时在网上公布,因此不存在部分公示的情况。
投拆事项9:以不合理条件(证书)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投拆事项10:以不合理条件(人员)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投拆事项11:以不合理条件(特定业绩-1)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答辩:本采购文件评标办法中所列加分项条件因为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满足要求的潜在供应商三家以上,所以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投拆事项12:以不合理条件(特定业绩-2)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答辩:此项投诉事项在质疑回复函中已回复,本采购文件根本没有此事项的内容。
(以上是辩诉双方原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调查查明:
《新城2023年“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项目》(编号:ZSTP(代)-2023-6)的采购人为管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为天平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4077万元。
该项目于2023年1月19日发布采购公告,1月19日发布更正公告,2月7日发布更正公告,2月10日开标评标,2月10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2月28日管理中心和浙江鑫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同。
经查,该采购项目编报临时建议书(临[2023]4号),载明预算金额为4077万元。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一章 采购公告”中载明“预算金额:4077万元,合同履行期限:3年”。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载明“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中载明“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政采云’注册账号、密码登陆系统后获取招标文件)”。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中“八、政府采购政策”中载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所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明确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情况执行所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经查,该项目依法成立由7名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2月10日由交易中心组织开标,开评标全过程录音录像,经查,未发现评标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载明“企业体系认证4、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生活垃圾分类或再生资源回收相关内容,得1分。”“企业业绩2018年1月1日至今(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生活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运营服务类似业绩的,每个得0.5分,最高得1分。”“项目实施人员情况3、拟投入本项目的大数据管理服务系统平台人员,具有中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1分;具有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不重复得分)”。
经查,该项目并无投诉事项中所称“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政府城市体系建设(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评分项。
经查,参与该项目投标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供应商有9家。
本机关认为:
一、该项目所需资金已在管理中心部门预算中分年度统筹安排,且合同履行期限为3年,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之规定,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该项目要求供应商注册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标准化、规范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5号)“一、公开事项梳理”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第十四条“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前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登录”之规定,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3、4不成立。
三、该项目所需落实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文件中“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已明确载明。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5不成立。
四、评审专家抽取及评审委员会组成符合法定程序,评审过程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落实执行了政府采购政策。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6不成立。
五、采购文件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载明“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中的资格要求指潜在供应商的资格,所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在该采购文件中“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已载明,与上述“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中的资格要求无关。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7不成立。
六、招标公告和采购文件在政采云平台同时公布,不存在部分公示的情况,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8不成立。
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该项目未发现评审因素脱离正常采购需求的情况,也未发现采购需求不合法不合理之处,且该项目满足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有9家,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性。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9、10、11不成立。
八、投诉事项中所称“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政府城市体系建设(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的评分项,查无实据。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2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12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3年04月10日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舟山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女士
3、联系电话:0580-2282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