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鹿城区档案馆新馆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GBLC20230130006)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3-04-19 10:16:17

一、项目编号:

Z-GBLC20230130006

二、项目名称:

关于温州市鹿城区档案馆新馆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12号6层           

被投诉人:温州市鹿城区档案馆           

地 址: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8号行政审批大楼五楼504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奥士家具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工业园区中兴路104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8号3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鲁宝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鹿城区档案馆、被投诉人2鹿城分中心关于温州市鹿城区档案馆新馆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GBLC20230130006)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3年3月8日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本机关于2023年3月8日起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鲁宝公司投诉称:投诉事项1: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人的标的明细中的标的的规格(长*宽*高)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长*宽*高)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评审,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并且中标结果也无效。事实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人的标的部分明细如下:




以上公示的中标人的投标明细,其中型号完全没有,其招标文件中的标的规格型号是标的的主要技术参数,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称之为招标文件的重大偏离条款(也就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实
质性条款要求),是效力性法律规定,如果投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参数偏离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参数(主要技术参数及一般技术参数招标文件中允许偏离的范围),那么就构成了重大偏离,该投标文件应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其中标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标的的规格型号,如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标的规格型号,填写不齐全、不完整或者不明确、不具体,再或者说有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标的的规格型号,在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或技术规格偏离表未填写具体的规格型号或者填写的不具体、不明确等等情况,这些类似的情况都是投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参数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标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文件的标的主要技术参数偏离了招标文件中标的的规定的允许偏离的范围,这样的投标文件应按废标文件应按废标文件处理,同时投标文件根本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然而以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标的规格型号正像上述情况一样,在分项报价表中或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填写的不齐全、不完整、不明确、不具体,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是属于投标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是属于符合性审查内容,其中规格型号是投标文件重要的技术部分,这样的分项报价表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中的规格型号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比如标的主食库中序号1、序号2,规格型号一栏中,根本没有具体型号,规格型号也是产品报价的关键因素,没有规格的产品,价格又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这样的投标文件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失去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性原则,这样的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根本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根据招标文件P155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投诉事项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中存在严重问题,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事实依据: 

中标人的投标产品的规格存在严重错误,1830*260*640,这种规格(宽度260)的床品严重脱离实际,根本不能使用,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次标的报价应该根据标的的规格以及型号来计算得出的成本价格,然而投标人这个规格根本不可能报出合理有效的价格,标的单价会直接影响到投标文件的报价的公平、公正合理性,而且投标人这样的分项报价明细表,也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阶段,根本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投诉事项3: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人的标的明细中的标的规格(长*宽*高)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长*宽*高)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评审,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并且中标结果也无效。事实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人的标的部分明细如下:

以上公示的中标人的投标明细,其中规格型号完全没有,其招标文件中的标的规格型号是标的的主要技术参数,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称之为招标文件的重大偏离条款(也就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要求),是效力性法律规定,如果投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参数偏离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参数(主要技术参数及一般技术参数招标文件中允许偏离的范围),那么就构成了重大偏离,该投标文件应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其中标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标的的规格型号,如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标的规格型号,填写不齐全、不完整或者不明确、不具体,再或者说有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标的的规格型号,在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或技术规格偏离表未填写具体的规格型号或者填写的不具体、不明确等等情况,这些类似的情况都是投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参数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标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文件的标的主要技术参数偏离了招标文件中标的的规定的允许偏离的范围,这样的投标文件应按废标文件应按废标文件处理,同时投标文件根本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然而以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标的规格型号正像上述情况一样,在分项报价表中或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填写的不齐全、不完整、不明确、不具体,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是属于投标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是属于符合性审查内容,其中规格型号是投标文件重要的技术部分,这样的分项报价表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中的规格型号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比如标的主食库中序号195,规格型号一栏中,规格型号完全没有,规格型号也是产品报价的关键因素,没有规格的产品,价格又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这样的投标文件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失去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性原则,这样的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根本不能进入平一轮评审,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根据招标文件P155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我公司认为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并尽快给予我公司书面回复。如果回复不满意,我公司将保留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有关部门行政诉讼的权利。
投诉人为了支持其投诉请求,提供了《质疑函》《答复函》等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1鹿城区档案馆辩称: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本次项目符合性审查的资料该公司已全部符合,招标文件第17-19页(▲磋商响应无效条款)并未出现。中标公司已对分项报价表中的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做出响应。经过参考以往省内外家具采购案例(附后)及联系家具需要定制的独特属性,确证家具采购项目招标中无需写明型号。分项报价表附注1要求为“▲不提供分项报价表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货物名称按设备清单内容。”中标公司已提供该表。中标公司已经在技术标中响应招标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且报价文件中的分项报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中附件格式填写,并无差错。因此,中标公司已经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现截图浙江政府采购网部分项目中标案例家具采购项目型号如下所示:案例一、项目名称:嘉兴市中医医院医疗综合楼家具采购项目

案例二、文成县人民医院新院办公用具及医用家具

案例三、项目名称:国地中心(科创大楼及10号楼)实验室家具

案例四、温岭市第五人民医院办公家具项目

案例五、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家具采购项目

案例六、

根据以上案例可见,家具行业投标时,产品的型号均未体现,可见定制产品并不需要标注型号,已做出实质性响应。后附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报价附件。

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为升降椅,升降高度在1120-1200之间,因此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不存在质疑方质疑的尺寸未确定。

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质疑事项4答复如下: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具体参数已在中标公司的商务技术文件中体现。

综上所述,我馆认为对方质疑事项不成立。
被投诉人2鹿城分中心辩称:本项目于2023年2月14日上午9:30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我中心及采购人温州市鹿城区档案馆于2023年2月17日在政采云系统上收到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一份。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购人将质疑函副本发送给被质疑供应商,要求其就所质疑事项做出书面说明(详见附件1《说明》)。同时,我中心于2023 年2月22日11:30组织原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原评审小组成员为政采云系统随机抽取(详见附件2《评审小组抽取记录》)。原评市小组针对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结合被质疑供应商就所质疑事项做出的书面说明,出具相关决议(详见附件3《决议》)。采购人根据相关材料于2023年2月23日在政采云系统进行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人所诉质疑内容不成立,不予采纳。我中心将相关质疑回复公告(详见附件4《质疑回复公告》)于2023年2月24日进行发布。
被投诉人2鹿城分中心提供了1.说明2.评审小组抽取记录3.决议4.质疑回复公告等证据材料。
相关供应商奥士公司回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本次项目符合性审查的资料该公司已全部符合,招标文件第17-19页(▲磋商响应无效条款)并未出现。我司已对分项报价表中的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做出响应,投标家具都是定制制作只要体现尺寸即可,价格的核算是根据采购清单中的参考图片规格材质说明即可核算出来。分项报价表附注1要求为“▲不提供分项报价表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货物名称按设备清单内容。”我司已提供该表,家具行业的投标产品均为定制产品,不是本企业特有的产品厂家是没有编制型号的,该企业质疑型号规格是标的主要技术参数,家具行业的供应商都知道家具的技术参数是指投标产品的材质说明及规格,厨具设备行业的报价表中有要求写参数,而家具项目产品材质说明过多在报价中不需要体现,参数说明在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即可,我司已经在技术标中响应招标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且报价文件中的分项报价我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中附件格式填写,并无差错。我司已经根据指标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现截图浙江政府采购网部分项目中标案例厨具行业跟家具行业的报价对比如下所示:



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该款椅子是升降椅,这个高度指降到最低为1120,升到最高为1200,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家具供应商都熟悉家具行业投标情况,产品的具体尺寸需要在中标供应商去现场勘探测量过后,出具产品深化图纸时确定产品的具体尺寸,避免安装时尺寸有误差影响客户的正常使用,给客户带来不便。该投诉单位在参加此次项目时未提供投标样品,我司质疑该厂家就不是诚心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且该厂家企业认证证书均无是一家销售厨具的经销商我司有权认为该企业故意扰乱公平、公正的招标活动,望贵单位将该类企业列入黑名单。基于以上,我司认为对方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调查查明:
一、本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1月31日,响应文件开启日期2023年2月14日,中标公告发出日期为2023年2月14日,截止本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采购人与中标单位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本采购项目为温州市鹿城区档案馆新馆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GBLC20230130006),投诉人参与投标,中标供应商为浙江奥士家具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1285800元。
三、本采购项目磋商文件第五部分采购需求第一点总则第f条提出,▲磋商文件中部分标“▲”且加下划线,为磋商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着重提醒各磋商供应商必须响应。第五部分采购需求(一)、采购内容详细要求中名称与型号为同一表项,规格则根据货品性质的体现为长宽高二人位、三人位、标准、常规或要求提供样品等。采购内容详细要求表如下:
区域 名称/型号 规格 材质 颜色 单位 数量 图片


四、本采购项目磋商文件第五部分采购需求(一)、采购内容详细要求中的折叠床规格如下:

五、本采购项目磋商文件第四部分磋商原则及方法(三)磋商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指出:1、磋商开始后,采购人代表依法对磋商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2、评审时,磋商小组将首先评定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磋商响应文件应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
六、磋商文件第七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附件中的分项报价表如下:
(2)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型号规格、产地 制造厂商名称 数量 出厂单价
(含税) 总价
(含税)








……
设备总价
运杂及保险费(含卸货)
安装调试费(包括设备的测试、调试、验收等费用)
培训费
售后服务
税金
其他相关费用
合计总价
(应与报价一览表中总价相一致)
附注:1. ▲不提供分项报价表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货物名称按设备清单内容。
2. ▲此表的合计总价应与附件二“报价一览表”总价相一致。
3. 如果免费请在该备注栏内注明“免”,如果含在产品价格中则填“含”,如无此项内容则填“无”,不留空白。
4. “设备总价”不应包含:运杂及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在中标或者成交公告的内容中公开本表,请各磋商供应商认真填写,确保报价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七、奥士公司投标文件对采购需求清单中的规格型号进行了响应。其报价文件中分项报价报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的事项,与其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相符合。
八、鲁宝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提出质疑,质疑事项1、3、4与投诉事项1、2、3一致。被投诉人1鹿城分中心、被投诉人2鹿城区档案馆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质疑答复函》,鲁宝公司对该《质疑答复函》不服,依法向本机关提起本次投诉。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奥士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磋商文件明确要求的规格型号进行了响应。磋商文件提供的分项报价表格式范例中,对规格型号的填写要求为“填写规格型号”。奥士公司报价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填写的投标产品的规格已经写明了长宽高、几人位、标准、常规等具体规格,与其商务技术文件相符,也未违反磋商文件有关规定,无明显不当。即奥士公司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同时,对“规格型号”是否必须填写长宽高也不属于磋商文件符合性审查的实质性要求规定。据此,投诉人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人的标的明细中的标的的规格(长*宽*高)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长*宽*高)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评审,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并且中标结果也无效。”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规格为1830*260*640的床品为折叠床,该尺寸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诉人主张该规格脱离实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奥士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磋商文件明确要求的规格型号进行了响应。磋商文件提供的分项报价表格式范例中,对规格型号的填写要求为“填写规格型号”。奥士公司报价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填写的投标产品的规格已经写明了长宽高、几人位、标准、常规等具体规格,与其商务技术文件相符,也未违反磋商文件有关规定,无明显不当。即奥士公司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同时,对“规格型号”是否必须填写长宽高也不属于磋商文件符合性审查的实质性要求规定。据此,投诉人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人的标的明细中的标的的规格(长*宽*高)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长*宽*高)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评审,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并且中标结果也无效。”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鲁宝公司的投诉。

六、处理日期:

2023年04月1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陈女士
3、联系电话:88359173



  • 投诉处理决定书(档案馆家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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