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QTCG-GK-2023-020二、项目名称:
义蓬街道向涛社区义府名苑南中北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座1单元10楼
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钱塘分中心
地 址: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金沙大道600号东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利二花苑9幢402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义蓬街道向涛社区义府名苑南中北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QTCG-GK-2023-020,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3月21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我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钱塘分中心提交了关于义蓬街道向涛社区义府名苑南中北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投标的质疑函,在质疑函中我司针对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为7850000元/年严重失实的真实依据向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钱塘分中心提出恶意竞争的质疑。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钱塘分中心回复中未对该公司报价给予切实对比核查,却以“在招标文件中未涉及公共能耗费用、其他固定支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测算的公共能耗费、其他固定支出,不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不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存在恶性竞争。(详见附件1: 关于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疑回复)”为由评定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存在恶意竞争。恳请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介入义蓬街道向涛社区义府名苑南中北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事项及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存在恶意竞争进行审查。事实依据:1、本次招标上限金额为47100000元/3年(15700000元/年),相信一定有其合理真实存在的费用列支,如果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钱塘分中心以“在招标文件中未涉及公共能耗费用、其他固定支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测算的公共能耗费、其他固定支出,不作为评标依据”的回复认定不构成恶意竞争,试问物业行业年度成本构成的项目运营真实开支为何。且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次投标金额为7850000元/年,以本次评标中标单位标的15543000元/年,对标金额相差7693000元/年,如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构成恶意竞争,试问中标单位高出7693000元/年的费用为何项列支出,恳请贵局要求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钱塘分中心进行列项回复。再则该项目为政府招标项目如按照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钱塘分中心的认定7850000元/年价格是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能诚信履约的,不存在恶意竞争,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钱塘分中心为政府采购平台,维护的是国家政府利益,那中标单位使政府多承担的7693000元/年的费用是购买了什么服务内容。上述两家公司对于本次招标的服务内容所产生的服务费用为什么会有完全不同的两种认知标准,且这两种不同认知都是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能诚信履约的,恳请贵局予以查实。 参与本次投标公司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15543000元/年,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704855元/年,2家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均在1000 万元/年以上(另一家因技术标废标的杭州磐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为 15600000 元/年),该项目的招标上限15700000元/。我司认为有必要有责任要求提供3家单位提供项目投标报价收支明细,才能对于各家报价是否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能诚信履约的做出真实评判,同时成为答疑解惑之依据,而非不核实、不计算就简单的以整体标的上限15700000元/年中的一项开支(人工支出部分)来评判各家报价作为唯一衡量整体标的是否合理,这种列支缺失性的评判条件明显起不到对各家单位报价的真实评定,恳请贵局核查。我司在义府名苑南中北区服务3年,合同年标的15689363元/年(详见附件 2:义蓬街道城乡一体化安置小区 (二期) 项目合同),本次招标义府名苑南中北区总标的15700000元/年,与我司上期签订合同标的相差无几,且本项目至今硬件条件未发生变动,本项目服务户数未出现大批量的增减,说明服务内容基本一致。在同等条件下我司上期合同中包含公共能耗费用(详见附件2:义蓬街道城乡一体化安置小区(二期)项目合同)、其他固定支出。可见公共能耗支出、其他固定支出两项费用为本项目物业服务的既定支出,为何不作为恶意竞争的判定,请贵局核查。义府名苑南中北区费用组成中一年度公共能耗专项费用为 2146697.61元/年(详见附件2:义蓬街道城乡一体化安置小区(二期) 项目合同),人工最低成本为6139674元/年(详见下附表1),两项合计8286371.61元/年,而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7850000 元/年已无有金额支付其他固定支出项(详见下附表2),入不敷出的经营绝对视为恶意竞争。更何况本次评定的人工成本仅是以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月,实际用工不会仅以政府最低用工标准来支付员工工资,更显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请贵局查证。义府名苑南中北区项目人工最低成本:
附表1:义蓬街道向涛社区义府名苑南中北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人工最低成本
附表2:义蓬街道向涛社区义府名苑南中北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其他固定支出
注:该附表为义蓬街道向涛社区义府名苑南中北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除人工费用、公共能耗费外的其他不可缺失支出列项。
2、对于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钱塘分中心的质疑回复中只是阐述了评标委员会不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存在恶性竞争,并未提供让我司信服的事实依据,恳请贵局进行核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1:我司请求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为了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原则,就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严重不足的质疑事项,依据本次招标废标条款“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属于无效投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我司认为本次招标未符合国家法规及本次招标规则,请求贵局核查并判定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存在的恶意竞争给予核准及废标。请求2: 我司请求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条款核定义蓬街道向涛社区义府名苑南中北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投标结果无效。
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钱塘分中心辩称:投诉事项1答复说明:1、评标工作是评标委员会职责。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投标人报价的合理性、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以及投标是否有效等的审查主体是评标委员会,并非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个人、采购人或其他。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于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过程中,是否需要投标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以及投标是否有效等的审查主体是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已对进入评审环节的3家单位的报价进行了符合性审查,且意见都通过,并未提出其他异议,详见附件1。我中心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及结果确定评标结果,并无不妥,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的要求,我中心在本项目中完全按照法律要求组织评标工作。2、在质疑答复阶段,我中心于2023年3月8日邀请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原评标委员会在核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再深入了解质疑函内容后,评标委员会针对“质疑1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质疑,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虽低于其他有效投标单位,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能够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具有合理性”;针对质疑2,评标委员会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3年投标报价为23550000元,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工费用不得低于杭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及每名人员的社保均需正常缴纳及测算在内。在招标文件中未涉及公共能耗费用、其他固定支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测算的公共能耗费、其他固定支出,不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不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存在恶性竞争,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我中心根据专家处理协助质疑的意见作出质疑答复并无不妥。对投诉请求答复说明:(一)关于请求答复1的说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已对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有效性做出了合格的审查结果,且未要求投标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故投诉人要求以本次招标的废标条款"报价明显低于其它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属于无效标"对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做废标处理明显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二)关于请求答复2的说明:评标委员会已对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做出有效的意见,故本项目复核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为3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采购人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义蓬街道办事处辩称:针对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招标文件 11 页)和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每人每月人工费用不得低于杭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及每名人员的社保均需正常缴纳及测算在内,否则评标委员可以认为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而判定为无效标(招标文件 26 页)”答复说明:1、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部分要求“人员每人每月人工费用不得低于杭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及每名人员的社保均需正常缴纳及测算在内,否则评标委员可以认为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而判定为无效标。”经测算,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符合该要求。2、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系应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报价评审由评标专家负责评审,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投标人报价的合理性,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以及投标是否有效等的审查主体是评标委员会。2023年3月8日,行政审批局召集原评审专家对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进行协助质疑处理,评审委员会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有效。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无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判权利属于评标委员会。因评标委员会经审查不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故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有效。针对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钱塘分中心未对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给予切实对比核查,却以在招标文件中未涉及公共能耗费用.其它固定支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测算的公共能耗费用,其它固定支出,不作为评标依据。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事项及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存在恶意竞争”答复说明: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对公共能耗费用、其它固定支出的报价测算标准作出要求,且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符合招标文件“人员每人每月人工费用不得低于杭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及每名人员的社保均需正常缴纳及测算在内”的要求。2、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期义府名苑南中北区项目的履约情况不足以作为认定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依据。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期义府名苑南中北区项目的履约情况既不是行业价,也不是成本价,不足以作为参考说明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不合理,也不足以认定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存在恶意竞争。投诉请求答复说明:请求1说明: 结合上述答复,我单位认为根据投诉人的投诉理由,不足以认定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存在恶意竞争。请求2说明: 结合上述答复,我单位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有效,本项目不存在应予废标情形。
相关供应商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疑我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是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这一事项不存在,相关质疑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我司报价23550000元/3年(即7850000元/年)虽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每人每月人工费用不得低于杭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及每名人员的社保均需正常缴纳及测算在内,且该价格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未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事实依据:1、义府名苑南中北区最低人员配置为155人,杭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为2280元/人/月,每名人员公司缴纳的社保为985元/人/月,经测算人工费用为6072900元/年。我司报价7850000元/年,该费用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每人每月人工费用不得低于杭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及每名人员的社保均需正常缴纳及测算在内。2、我司报价扣除掉人工费用后仍有1777100元/年的费用用于小区物业费用支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质疑函中提出的小区设施设备数量等相关数据及费用标准招标文件未明确表明,该单位用其自己公司的合同单价费用作为标准无法律依据且不合理。3、我司作为微型企业及小规模纳税人,在成本支出上远远低于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大型企业。法律依据:1、2021年9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杭政函[2021]69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 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义蓬街道向涛社区义府名苑南中北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QTCG-GK-2023-020),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3年2月6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3年2月8日发布更正公告,2月27日开标,共有杭州磐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投标,其中杭州磐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2月2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3月3日,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钱塘分中心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3月13日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钱塘分中心作出质疑答复。3月15日采购人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义蓬街道办事处与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为:1、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招标文件11页)。2、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每人每月人工费用不得低于杭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及每名人员的社保均需正常缴纳及测算在内,否则评标委员可以认为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而判定为无效标(招标文件26页)。事实依据:1、本次义蓬街道向涛社区义府名苑南中北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最高限价为47100000 元/3 年。其中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为 46629000 元/3 年。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价为 38114565 元/3 年。而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3年投标报价仅为23550000元,该报价低于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49.5%,低于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价 38.2%。
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2、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 年投标报价为 23550000 元,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工费用不得低于杭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及每名人员的社保均需正常缴纳条款需支出 18198221 元。该项目公共能耗每平方0.35元,住宅能耗面积需支出 6440092元。上述两项费用支出已需 24638313元,高于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1088313 元。项目内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设施设备维护费用2000元以内小型零星维修工程费用、绿化维护费用等都无金额支出(详见下附表)
三、质疑处理阶段,2023年3月8日《采购专家协助质疑处理意见》载明:针对质疑事项1,原评审小组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虽低于其他有效投标单位,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能够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具有合理性。事实依据:根据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明细表:服务人数155人,单价785万/年,并未低于杭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名人员的社保均正常缴纳及测算在内。评标委员会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存在恶性竞争”;针对质疑事项2,原评审小组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3年投标报价为23550000元,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工费用不得低于杭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及每名人员的社保均需正常缴纳及测算在内。在招标文件中未涉及公共能耗费用、其他固定支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测算的公共能耗费、其他固定支出,不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不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存在恶性竞争。事实依据:评审小组认为根据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明细表,除去人员工资及社保费用等,剩余可支配资金能满足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四、质疑答复阶段,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钱塘分中心答复:1、我方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虽低于其他有效投标单位,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能够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具有合理性。事实依据:经评标小组协助质疑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明细表:服务人数 155 人,单价 785 万/年,并未低于杭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名人员的社保均正常缴纳及测算在内。评标委员会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存在恶性竞争。2、我方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3年投标报价为23550000元,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工费用不得低于杭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及每名人员的社保均需正常缴纳及测算在内。在招标文件中未涉及公共能耗费用、其他固定支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测算的公共能耗费、其他固定支出,不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不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存在恶性竞争。事实依据:经评标小组协助质疑认为根据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明细表,除去人员工资及社保费用等,剩余可支配资金能满足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五、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中的评标程序3.4.4载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六、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46629000元,商务技术得分82.71分,价格得分5.05分,最终得分87.76分,排序第一;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价38114565元,商务技术得分75.57分,价格得分6.18分,最终得分81.75分,排序第二;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23550000元,商务技术得分36.86分,价格得分10分,最终得分46.86分,排序第三。
七、评审报告4、提请澄清供应商名称、澄清问题及其说明情况:未要求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报价合理性进行澄清、说明。
八、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三投标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3报价文件:11.3.1投标报价明细表;11.3.2中小企业声明函(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无”即本项目或标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报价文件部分 投标报价明细表中,未列明需要报价的具体内容。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均未分项列明每一个服务项目的报价金额。
九、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服务范围及人员要求:下表中所列人数为完成服务的最低配置,投标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自身物业管理经验合理配置, 但人数不得低于表中的最低配置要求(相关人员的配备如需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认证的,均需配证并持证上岗)。以上岗位人员数量请各投标单位根据需要服务要求、岗位要求、需保洁及绿化养护的面积自行配置,规定最低人数的不得低于规定人数要求。中标人须按照国家规定给员工缴纳各种险金(所需费用要求应包含在总报价中)。▲2、中标单位服务人员基本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详见附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范例等要求中,未要求投标供应商须明确每个服务内容的具体报价及相应明细,也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对报价组成及相应明细进行解释说明,投诉人主张“要求提供3家单位提供项目投标报价收支明细,才能对于各家报价是否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能诚信履约的做出真实评判,同时成为答疑解惑之依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其他同类项目履约的实际情况,并非本项目评审的依据,投诉人主张“可见公共能耗支出、其他固定支出两项费用为本项目物业服务的既定支出,为何不作为恶意竞争的判定”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于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成本”。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23550000元,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有效,未要求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报价合理性提供书面说明。质疑处理阶段,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时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具有合理性”“不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存在恶性竞争”。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此进行了确认,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答复中也对其报价(人工费、社保及其他)进行了解释说明,且采购人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义蓬街道办事处在答复中,对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能否诚信履约,也未有异议。故,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钱塘分中心质疑答复“我方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虽低于其他有效投标单位......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具有合理性”“我方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3年投标报价为23550000元......评标委员会不认为杭州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存在恶性竞争”,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义蓬街道向涛社区义府名苑南中北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QTCG-GK-2023-020)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3年04月14日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任益平
3、联系电话:0571-89535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