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较大数额罚款该怎么处理

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3-02-20 00:00:00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收到这样一则询问:某企业2020年接受了一次180万元的行政罚款,当时企业所在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为50万元。该企业2022年2月8日以后参与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且中标,该企业是否具有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另外,《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还是指其他部门的有关规定?

回答

对于第一个问题,《意见》有着明确的回答,即“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蒋守华认为,中标人在2020年受到的处罚为180万元,未达到新规定的200万元标准,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2022年2月8日及以后的项目就应该按新规定执行,不能否定其投标。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路持有相同看法,她说:“如果这个供应商是在2022年2月8日之后投标,那么根据《意见》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180万元的行政处罚就不构成较大数额罚款了,该供应商也就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自然符合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

对于第二个问题,有观点认为,因为《意见》是财政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以从职权角度出发,只能就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不涉及其他部门的规定。

但蒋守华表示,其他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应当按照200万元的标准执行。

此外,记者了解到,目前仍有很多供应商不了解较大数额罚款相关规定的变更情况,以此前的标准进行质疑投诉,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在此,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提示:“供应商要学法懂法,及时跟进新的政策规定,以免错误操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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