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政采政策落地执行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3-04-03 00:00:00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占据了全国企业总量的90%,提供了超过80%的就业机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具体到政府采购领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之一,早已体现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中。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1年联合出台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明确规定了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2017年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了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或歧视性待遇;财政部于2021年修订并发布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随后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

通过这些政策措施,政府采购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从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36399亿元。目前全国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5%左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持续显现。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具体来看,一是中小企业政策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的执行度有待改进。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约为36970.6亿元,其中货物、工程、服务采购规模分别为9175.8亿元、17492.4亿元和10302.4亿元,分别占比24.8%、47.3%和27.9%。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整个政府采购活动中占比非常高。因此,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策的执行度,也直接影响着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执行统计情况。

由于两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虽然给财政部门预留了监督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权限,但囿于两法监管体系的区别以及近年来各级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地方文件规定,尤其是在地方上各级监管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台相关招标文件范本并内置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往往只能被动地按照工程项目监管部门以及公共资源的规定、范本来执行,对于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没有相应实施渠道。因此,在工程招标领域的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有待完善。

当然,国家也早已意识到上述问题的存在。如,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随后,财政部、各省市财政部门陆续出台了助企纾困的政策,要求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要积极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包括修订招标文件范本、完善评标制度、相应调整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等,通过上述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合同份额。

二是采购人如何精准预留份额并确保正常实施。46号文明确规定了哪些属于应当专门面向或者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但在执行这些优惠政策时,笔者认为,要综合考虑以下三点:第一,主管预算单位应统筹调度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预算情况,不能由各预算单位单打独斗,否则可能导致部分预算单位的预留份额比例难以实施,使政策执行打折扣。第二,要分析该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只有适宜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才涉及专门面向或者预留份额的问题。如,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而此类项目即使属于200万元以内的服务项目,也不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三,要充分做好市场调研,深入分析采购项目特点,选择具体的实施方案。如,是设置不同的采购包,还是要求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比例不得少于30%,抑或是要求中标供应商将合同中不少于30%的内容分包给中小企业,这些都值得思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各类方案必须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且供应商需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作出实质性响应,尤其是对于以联合体方式实施或者要求中标后分包的项目,在合同履约阶段,采购人还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在履约验收时设置相应的考核指标。这样才能在保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的前提下,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在投标过程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多种证明材料。这种情形在2019年以前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较为常见,一般是要求供应商除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再额外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或者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证明等。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我们的诚信体系尚不完善,且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确实又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有实际数据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专家本着公平公正、严谨规范的态度,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证据证明其符合享受政策优惠的规模要求,似乎合情合理。

但随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出台,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再加上新出台的46号文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近两年这种情况有了大幅度好转,从采购人到代理机构再到评审专家都以《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唯一认定依据。当然,与这相配套的要求就是供应商尤其是中小企业一定要讲诚信,对自己负责,对项目负责。同时,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应受到相应惩罚,对信用不良的供应商信息及时曝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四是合同资金支付、融资等问题需持续跟进。预付款比例低、付款慢、融资难,这些曾经都是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也是近年来政府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打通企业堵点与痛点的主要着力点,与之配套的政府采购领域各级各类政策也密集出台。如,山东省规定,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至10个工作日内、大幅度提高预付款比例至30%;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费率等。其他省市如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福建、湖南等也陆续出台了类似政策,多措并举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笔者认为,这些问题需持续跟进,确保相关政策落细落实。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也是政府采购领域重要的供应商群体。积极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效应和导向作用,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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