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空调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2-02-17 16:41:22

一、项目编号:

Z-CSLC20211120007

二、项目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空调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环球大厦1807室           

被投诉人: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           

地 址: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136弄3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亿龙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国商大厦1203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空调项目(编号:Z-CSLC2021112000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 2021年12月2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投诉称:本次被投诉项目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其他供应商,应为无效。招标文件第22页,采购清单中,序号1-4参数量身定制,限制潜在供应商。序列3-4违反了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9)。投诉人根据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9)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认为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诉人为了支持其投诉请求,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情况说明、《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证据。

被投诉人卫生服务中心辩称:在收到贵局的投诉书后,我中心立即联系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了解情况,收集相关材料。针对该起投诉的内容答复如下:2021年12月6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收到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质疑函,通知我单位积极配合开展核实工作,并于2021年12月7日组织专家论证小组论证会议,并对采购文件中技术资信分的评定和采购需求做出了修改,做出了经论证小组修改后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与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的说明并更正了采购公告。2021年12月31日,我单位收到投诉书,投诉内容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其他供应商,应为无效。”我单位认为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组织的专家小组论证小组的论证会已经对其投诉的内容做了充分说明和解释,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与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其他供应商”的情况。
被投诉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了质疑函的答复、专家论证小组论证报告、关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空调项目的更正公告2等证据。

被投诉人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辩称:2021年 12 月6日,我中心收到温州市国秀电器有限公司针对该项目的质疑函,通知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积极配合开展核实工作,同时于2021 年 12月6日组织了相关专业的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了论证,该批专家系政采云系统随机抽取产生。专家组成员在论证过程中对采购文件中技术资信分的评定和采购需求做出了修改,并对修改后的采购文件中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与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的说明。之后我中心根据专家组的论证结果,于2021年12月7日发布了更正公告。质疑人在质疑函中所提及的参数均为非实质性条款,本项目的非实质性条款允许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有偏离,供应商若提供性能同等或以上的产品也不会产生扣分。该项目于2021年12月13日开展竞争性磋商,共五家供应商三大品牌参与了本次磋商活动,分别为海尔、美的、格力,成交品牌为美的。故我中心认为事实情况上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其他供应商”的情况。
被投诉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了论证报告、论证专家抽取记录、更正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等证据。
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Z-CSLC20211120007),2021年11月30日发布采购公告,开标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9点30分,预算金额为730607.68 元,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12月1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亿龙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598000元。投诉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提出质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质疑答复函》,国秀公司对该《质疑答复函》不服,依法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项目采购人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和预中标供应商于2021年12月31日签订采购合同,并已开始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二、本机关依法分别于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4日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分别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被投诉人均在法定答辩期内向本机关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依据、材料,而相关供应商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
三、为查明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1月12日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送达《关于协助开展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空调项目专家评审的函》,专家组结合本项目的材料,于2022年1月24日答复:“温州国秀电器有限公司反映的磋商文件第22页,采购清单中,序号1-4参数均为“范围值”,并非“固定值”,且为非实质性条款,本项目的非实质性条款允许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有偏离,故不具备“量身定制”一说。”“根据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9)第5.1.1款规定,定频空调能效等级不小于5级指标值,变频空调不小于3级指标值,磋商文件的技术参数满足该标准。”“在以上采购项目中,参考被投诉人、代理机构的答辩意见及论证小组论证报告并结合投诉书等相关材料,经过2021年12月7日修改后的采购文件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不存在具有歧视性与倾向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综上所述,评审专家一致认定温州国秀电器有限公司的投诉不予以支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温州国秀电器有限公司的投诉

六、处理日期:

2022年02月1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采购办
3、联系电话:8835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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