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财政局关于龙游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 设备项目(标段三)的投诉处理决定

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2-02-18 08:42:11

一、项目编号:

ZJCT-Z20210125

二、项目名称:

龙游县残疾人联合会龙游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设备项目(标段三)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福贵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万恒创业园1-10楼           

被投诉人:龙游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 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文化西路10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01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01杭州福贵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区万恒创业园1-10楼
02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花园中大道91号鑫港大厦709
03龙游县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文化西路1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福贵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关于龙游县残疾人联合会龙游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设备项目(标段三)(编号ZJCT-Z20210125,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由于资料未齐全,本机关于2021年12于 24日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资料,投诉人于2021年12月28日补齐资料,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7.1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其开标符合招标规范要求,也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报价为采购方的采购负全部责任。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7.4规定: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应经投标人书面确认,投标人不予确认的,其投标无效。但招标代理公司仅以电话告知,不按法定流程就单方面将其废标,属于严重违反招标规定。
投诉事项3:该标段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数量单位描述不清(比如,招标文件清单中PT教室要求沙袋3套,而在设备详细技术要求中数量为12个;哑铃清单中要求1套,设备详细描述不同规格共要求14个,数量及计量单位前后矛盾)。为避免报价错误,在报价中的主要技术参数供应商响应详细内容一栏中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相应要求填写,经过计算也报出合理的,能完成采购任务的报价,完全响应招标文件。
投诉事项4:本次商务标评分结果,杭州福贵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二名,远胜于第三、四、五名,杭州福贵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均为国内一流厂家的最佳产品,完全符合采购方的采购需求。杭州福贵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得分也为第二名,与五家投标单位的平均价基本接近,属于合理报价,并非恶意低价投标。
投诉事项5:中标公告的中标供应商报价高出杭州福贵商务科技有限公司90万左右,将杭州福贵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废标是对残疾人事业的严重损害,也可以看作是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
事实依据:2021年12月4日,杭州福贵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授权人吴洁收到招标代理公司电话:在价格评分中,杭州福贵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设备报价明细表有几处数量与招标文件不符,将会导致单价总和与总报价不一致,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事项,予以废标处理。同时次日的招标结果公示中,已直接将杭州福贵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做废标处理。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在投标过程中不存在应否决我司投标的情形,本次招投标中对我司的投标做否决处理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故我司提出对我公司投标文件做有效标处理。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答辨
投诉事项1和2的答辨:本项目于2021年12月4日在龙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评标活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杭州福贵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报价文件投标设备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的PT教室中的沙袋、直立床、平衡板、裸关节矫正站立板、坐姿矫正椅、儿童电动理疗床以及OT教室中OT训练桌等产品数量与采购文件采购清单要求的数量不符(报价数量少于采购清单数量),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情况属于未作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决议杭州福贵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以上投标数量和采购清单不符的结果代理公司已经电话告知投诉人,并非投诉人所诉的投标总价和单价不一致的问题,投诉人是概念上偷梁换柱的。如果给予投标人的数量按实进行调整总价,是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也是不符合招标法律法规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都不得实质性改变响应文件。
投诉事项3的答辩:招标文件中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第2点“采购清单”是采购人要求采购的全部设备及数量。第3点“技术参数”是对设备参数及单套设备数量要求的详细描述。例如“采购清单”要求沙袋3套,“技术参数”中数量为12个意为每套12个,3套数量应为36个。且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只有投诉人的报价是按照采购文件的“三技术参数”报价的,其实是投诉人做文件编制人的错误引起的,而其余单位所提供的货物数量均按采购文件“二采购清单”要求数量提供。
投诉事项4和5的答辩: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和评标报告中,并没有对投诉人的报价认为是恶意低价,采购文件设定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分法”,并不是最低价中标,二是得分最高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人,此次评标结果为评标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评审结果。怎么能够认为中标价格高于投诉人的价格就是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纯属无稽之谈,乱扣帽子!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本项目于2021年11月5日发布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263148元。2021年12月4日开标,2021年12月5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杭州福贵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被评标委员会决议为无效标处理。
1.关于投诉事项1和2,经查阅龙游县残疾人联合会龙游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设备项目(标段三)招标文件、评审报告、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等资料,发现:一是招标文件将投标设备报价明细表列为打▲的实质性响应条件;二是投诉人提交的投标设备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的PT教室中的沙袋、直立床、平衡板、裸关节矫正站立板、坐姿矫正椅、儿童电动理疗床以及OT教室中OT训练桌等产品数量与招标文件的采购清单要求的数量不符,属于未作实质性响应;三是评标委员会是以投诉人提交的投标设备报价明细表未作实质性响应为由认定投诉人的投标无效,符合招标文件“七、投标无效的情形”下的“1.3招标文件中有▲处条款投标人未作实质性响应的”的规定,并不是投诉事项1和2所描述的理由。因此,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阅龙游县残疾人联合会龙游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设备项目(标段三)招标文件和五家报价响应文件等资料,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第2点“采购清单”是采购人要求采购的全部设备及数量。第3点“技术参数”是对设备参数及单套设备数量要求的详细描述,不存在投诉人所诉该标段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数量单位描述不清的情况,并且其他四家投标供应商均按照“采购清单”提交投标设备报价明细表。因此,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关于投诉事项4和5,经查阅龙游县残疾人联合会龙游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设备项目(标段三)招标文件、评审报告和五家报价响应文件等资料,五家报价分别为131.75万元、135.682万元(投诉人)、168万元、224.8908万元(中标人)、225.91万元,评审委员会根据本项目的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推荐得分最高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人及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有违法行为,投诉人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因此,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或者衢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2年01月1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龙游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严先生
3、联系电话:0570-7011687



  • 龙游县财政局关于龙游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设备项目(标段三)的投诉处理决定(龙财采监〔2022〕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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