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桐乡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2-02-18 15:14:55

一、项目编号:

JXCXZFCG2021-064

二、项目名称:

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2021年下半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柏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东方金座1幢1418室           

被投诉人:嘉兴诚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华路1009号金百利园区2幢2楼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嘉兴诚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华路1009号金百利园区2幢2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柏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2021年下半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XCXZFCG2021-064 标项2)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月5日收到并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答非所问,敷衍了事,且缺乏法律依据,业务能力欠缺,质疑事项为“5位专家对于三家公司投标的超声刀产品在技术得分项目却都给出了相同评分(见附件标记部分)”,质疑回复为“5位专家分别给出了不同评分”。代理机构不负责不专业,未如实审查质疑事项,质疑事项怀疑投标文件有造假的违法犯罪嫌疑,代理机构未将投标文件响应与3款产品实际参数的客观事实对比求证。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二)
投诉事项 2:我司于2021年12月21日寄出关于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 2021年下半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函,质疑函包括《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已符合质疑条件,代理机构应依法受理,却发出补正通知书提高质疑门槛,不知代理机构是业务能力欠缺还是有意为之,谨慎的怀疑代理机构有包庇犯罪行为甚至串通犯罪的嫌疑。
事实依据:补正通知书及我司回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投诉事项 3: 12月13日本单位质疑函中己经提出超声刀采购需求组合具有排他性,指向特定产品强生超声刀 GEN11CN(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53919137),不同品牌超声刀对应此采购需求的技术得分应是有差异的,根据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技术评分明细表,5位专家对于三家公司投标的超声刀产品在技术得分项目却都给出了相同评分,专家评分说明根据投标文件货物清单及偏离表三家公司投标的超声刀产品在设备偏离情况中没有差异,怀疑投标文件有造假的违法犯罪嫌疑。
事实依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技术评分明细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直职责及时处理。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请求财政部门对该政府采购项目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三家投标公司的技术商务文件真伪进行实质性审查,将投标的三个品牌产品的技术响应与该产品实际参数进行对比(建议涉及医疗设备专业内容的可以向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求证),若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监管、司法部门举报。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废除该项目中标结果。
3、请求财政部门对于采购代理机构试图提高质疑门槛,补正通知缺乏法律依据,质疑答复答非所问不专业不负责的行为,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若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监管、司法部门举报。
二、被投诉人申辩
2021年11月3日我公司受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委托负责组织超声刀采购公开招标的工作,该批次的超声刀数量1套,预算金额50万元。2021年11月24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1年12月14日组织开标,12月22日收到浙江柏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邮寄的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函。
我公司在收到质疑函的第一时间发送给采购单位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复评,根据原投标文件内容,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三份投标货物清单及偏离表中产品参数均符合招标要求,故我公司以书面形式回复质疑人浙江柏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疑不予认可,对采购结果不作变更。
2022年1月7日我公司收到桐乡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立刻暂停了该项目采购活动,并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因此向该项目标项二的三家供应商发出了产品相关证明材料函,三家供应商于2022年1月12日给予了答复,2022年 1月14日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各供应商答复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技术商务文件进行审查,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发现:嘉兴三景页贸易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2日提供的回复函和附件的描述中关于产品的高频电能输出功能与投标技术商务文件中《投标货物清单及偏离表》中的投标响应不符。
我公司已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违规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JXCXZFCG2021-064,标项2),2021年11月24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1年12月10日发布更正公告(关于质保期更正),2021年12月14日组织开标(4家供应商参加标项2投标,其中1家无效标),2021年12月1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嘉兴市青直贸易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1年12月22日代理机构嘉兴诚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函,2021年12月31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月5日本机关收到本项目的投诉书,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项目调查情况
经审查,对于三家公司的技术得分,5位专家在评标时均给出了不同得分,而对技术得分中的投标货物配置及相关情况项,5位专家各自给出了相同得分,主要原因是各投标单位对于投标货物配置及相关情况均作无偏离响应。
2022年1月14日组织评标委员会审查各供应商答复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技术商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嘉兴三景页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回复函和附件的描述中关于产品的高频电能输出功能与投标技术商务文件中《投标货物清单及偏离表》中的投标响应内容不符,应作无效标处理,本项目有效投标单位少于三家。
关于质疑函份数,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质疑人可以采取直接递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因此代理机构提出补足份数的要求并不存在提高质疑门槛的情况。

二、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人浙江柏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2021年下半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XCXZFCG2021-064 标项2)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2年02月1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桐乡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沈先生
3、联系电话:0573-88022840




  • 桐政采投〔202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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