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2-02-10 11:28:49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温州佳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温州佳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13号牛山商务大厦2405室

二、 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 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2020年度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温州市人民医院显微图像自动扫描和分析系统采购”(编号:ZJJX-20200629H)、“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项目相关检测耗材及设备租赁(重)”(编号:ZJJX-20200910C-01)、“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小儿电子鼻咽喉镜摄像系统、磁刺激仪等采购”(编号:ZJJX-20200813H)等政府采购项目中均设定“提供与本次投标相同型号且与不同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每医院得0.5分”为评审因素。
上述事实有以上项目采购文件、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等为证。1.以上项目采购文件3份,证明采购文件中存在将投标人与不同医院签订的合同作为评审因素。2.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项目的采购文件由你公司编制。

三、 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中,将投标人与不同医院签订的合同作为评审因素,属于设定特定行业业绩作为评分项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情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温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财采罚告〔2022〕3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四、 处

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以上项目未出现质疑投诉,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你公司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 处

日期:

2022年01月17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项先生

3、联系电话:0577-88532725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佳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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