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浙恒采字【2021】-059二、项目名称:
关于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燃气用户加装燃气报警器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钧旺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南石桥村
被投诉人: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人民政府、浙江恒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吴兴大道8号、湖州市榆树街26号新天地写字楼21层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 | 浙江省湖州市金泰路2399号 |
2 | 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 | 浙江省湖州埭溪镇104国道小羊山段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钧旺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对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燃气用户加装燃气报警器项目(项目编号:浙恒采字【2021】-059,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9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1年12月29日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浙江钧旺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诉称
1、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对我司提出《质疑函》的质疑事项2答复,完全是答非所问、避重就轻、偷换概念。我司质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引用: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燃气用户加装燃气报警器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第(八)节【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1、资信、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作无效标处理:(9)参加同一项目下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我司质疑事项2,质疑内容是湖州佳利经贸有限公司和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这两家单位有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因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规定了“参加同一项目下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属于投标无效情形,那么针对本项目参与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更具备法律效力。所有投标人应该遵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执行。但是本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完全是偷换概念。我司依然坚持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和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这两家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并且也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事实依据1: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本项目的中标人)和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本项目的投标人),从本项目开标(12月1日开标)前的6个月内(7月~9月)共同投资两家公司,并且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安柱(本项目项目经理)和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水林(本项目项目经理)共同任职在湖州市金垠谷能源有限公司董事一职,共同属于董事会成员,同属于一个领导班子内。基于在同一单位、同一班子成员,共同谋事、共同经营发展等为提,完全成为了利益共同体。我司有理由怀疑这两家单位在开标前(包括各自在编制本项目的投标文件时)能有足够的机会关于此投标项目的交流与沟通,共同编制,达成同盟,从而达到谋取中标的目的。从公开的【湖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30号】处罚书,也表明连充装的燃气瓶都能互换使用,从而也充分证明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和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关系非同一般,一定是存在利害关系的,同时也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行为。从浙江省住建厅公示的数据信息,2021年12月1日(开标当天),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本项目的中标人)和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本项目的投标人)同时注销了各自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真不知道居心何在?怕中标后追责?还是为日后万一本项目不能履约保质保量完成留一条后路?当然,从而也充分证明了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和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关系非同一般,一定是存在利害关系的,同时也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行为。再则,何为关联公司,实际上在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第二条对关联企业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为七项标准:(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本项目的中标人)和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本项目的投标人)双方间接的在湖州湖丰能源有限公司各所持有股份达到25%,所以,完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第二条对关联企业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为七项标准,存在关联公司的定义。再根据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燃气用户加装燃气报警器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第(八)节【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1、资信,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作无效标处理:(9)参加同一项目下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故,我司认为判定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和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均为无效的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法律依据1:1、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燃气用户加装燃气报警器项目《招标文件》第32页之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截图略)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财政部门,主持公道。充分核查我司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所质疑的内容。进一步核查并确认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和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若确认这两家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依据(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燃气用户加装燃气报警器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第(八)节【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1、资信、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作无效标处理:(9)参加同一项目下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作出相应处理。
(二)被投诉人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人民政府申辩
根据公开网站查询到的工商信息(详见附件),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为沈水林和吴建英,其中沈水林持股80%,吴建英持股20%;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股东为杨安柱和杨安全,其中杨安柱持股90%,杨安全持股10%。两家公司的股权结构无任何关联。本次采购中,上述两家投标单位任意一方中标,受益人均为该公司股东,故上述两家投标单位不存在利害关系。综上所述,浙江钧旺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阐述了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和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属于关联企业,未能提供其他依据证明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和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不违反《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第(八)节【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1、资信、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中,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作无效标处理:(9)参加同一项目下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故我方认为浙江钧旺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附件略)
(三)被投诉人浙江恒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辩
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燃气用户加装燃气报警器项目(第三次招标)于2021年12月1日13时30分在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进行电子评标。根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第六节-(三)评标委员会的职责-“1、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资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了资信、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未发现供应商存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第六节-(八)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1、资信、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作无效标处理:(9)参加同一项目下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的有关情形。在整个评审过程中亦未收到其他供应商关于“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人员”的申请。故评标委员会对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的资信、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均做“符合”处理。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第六节-(八)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1、资信、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作无效标处理:(9)参加同一项目下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此条款的拟定,基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制度所规定的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情形。我司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浙江钧旺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质疑供应商针对质疑事项2(即投诉事项1)阐述了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本项目的中标人)和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本项目的投标人)共同投资两家公司等质疑依据。经查询,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和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法人)为沈水林,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法人)为杨安柱。两家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为沈水林(持股比例80%)和吴建英(持股比例为20%);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股东为杨安柱(持股比例90%)和杨安全(持股比例10%)。两家企业未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解释认为,此处的“单位负责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此处的“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50%以上;相对控股,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本条的“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上下级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此条限制的控股情形,仅限于直接控股和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关系,如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就不属于本条的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综上所述,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和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情形。而浙江钧旺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阐述了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和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属于关联企业,未能提供其他依据证明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和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故我司认为浙江钧旺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并于2021年12月14日向其发出了质疑回复函。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浙恒采字【2021】-059),浙江恒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人民政府委托,于2021年11月11日发布采购公告,后于2021年12月1日开标,并于当日发布结果公告。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投诉人浙江钧旺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均为2021年12月1日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2021年12月3日,浙江钧旺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浙江恒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质疑函,于12月13日作出质疑答复。2021年12月29日,本机关收到符合规定的投诉书。
2.本项目采购文件“六、评标”中相关内容如下:“(八)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1、资信、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作无效标处理:……(9)参加同一项目下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
3.经查询工商信息,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沈水林(法定代表人)、吴建英,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杨安柱(法定代表人)、杨安全。
4.经查询工商信息,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与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如下:(1)湖州湖丰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7月19日注册成立,股东为湖州汇祥石化有限公司、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湖州市新能源燃气有限公司、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各持股25%;(2)湖州市金垠谷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9月29日注册成立,股东为湖州汇祥石化有限公司、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湖州市新能源燃气有限公司、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湖州金瑞液化气有限公司,五家公司各持股20%,五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包括沈水林、杨安柱)均为该公司董事会成员;(3)湖州市南太吴燃气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8月11日注册成立,2021年8月11日已核准注销,股东为:湖州汇祥石化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合力煤气有限公司、湖州南浔万达液化气有限公司、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湖州市新能源燃气有限公司、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湖州金瑞液化气有限公司、湖州市练市长江液化气储备站、湖州市菱湖民生燃气有限公司、湖州中成粮油有限公司,十家公司各持股10%。
5.2022年1月13日,本机关依法询问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水林与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安柱,就投诉书所述的相关情况、公司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时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沈水林、杨安柱均称,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与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所有的共同投资行为、同一天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系为了响应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对瓶装液化气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而进行。经调查,未发现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与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等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行为。
6.经查证,《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建发〔2020〕25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瓶装液化气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明电〔2021〕10号)等文件,明确“支持市区瓶装燃气企业组建联合经营公司,实施集中统一配送和经营销售”、“支持整合现有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组建联合经营公司实施集中统一配送和经营销售,全区只核发一张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瓶装液化气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未就政府采购供应商之间的“利害关系”作出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本项目采购文件“六、评标”中第(八)项所列“参加同一项目下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情形,应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解释。本案中,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与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具备参加本项目的资格条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也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视为串通投标”等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行为。因此,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与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所有的共同投资行为、同一天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等不属于“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其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也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条件。
综上,投诉人关于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燃气用户加装燃气报警器项目(项目编号:浙恒采字【2021】-059)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2年01月28日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沈超
3、联系电话:0572-2289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