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2-01-11 15:13:12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绍兴上虞晓平广告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绍兴上虞晓平广告有限公司

2、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鸿雁路769号二楼

二、 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第3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移交绍兴上虞晓平广告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案件线索的函》,本机关对你公司参加绍兴市柯桥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柯桥区人防工程标识标牌提升完善项目(采购编号:绍柯采〔2021〕3214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0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1年10月8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浙江卓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柯桥区人防工程标识标牌提升完善项目(采购编号:绍柯采〔2021〕3214号)”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共有十三家供应商参加了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你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价296.7844万元。10月9日,代理机构收到多家单位匿名举报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单位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存在造假行为,并经初步核实举报内容基本属实。10月11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向区公管办提交了书面报告,经区公管办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属实。10月12日,你公司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进行了书面确认。
经区公管办核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所提交的书面报告内容属实,你公司所提供的单位人员社保证明材料存在造假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全周期监管的若干意见》(区委办〔2020〕75号)要求,区公管办将案件线索移交本机关,并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 处罚依据

本机关收到区公管办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对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了核实,审阅了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对你公司参加本次投标的经办人员进行了问询、了解。经问询得知,你公司为达到采购文件中《具体评标标准》所要求的项目配备人员数而不扣分,对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进行了造假,由你公司提供人员姓名,通过网络找了第三方公司进行图片PS,篡改了《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上的部分信息。2021年11月23日,本机关向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送《关于协助调查绍兴上虞晓平广告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件的函》。11月30日,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单位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复函,经逐一核查,对当事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涉及的宋建锋、徐黎明等二人证实其未在你公司参保,孙水钦、俞阳等二人证实查无参保记录,证实其他部分人员还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社保缴费全额到账的情况。综上,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工作人员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对绍兴上虞晓平广告有限公司徐迎锋等的询问笔录1份;2.区公管办提交的相关移送资料;3.绍兴上虞晓平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交的有关投标文件;4.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的协查复函;5.采购文件。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7日通过邮政EMS向你公司寄送《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绍柯财执法告〔2021〕2号),告知有关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因12月初上虞区发生新冠疫情,致使上虞邮政EMS无法正常开展寄送投递业务,《告知书》一直放在上虞邮政城区普快揽投部。直到12月底疫情结束,《告知书》于2022年1月1日送达,并由你公司法人代表贾晓平进行签收。直至本决定书签发前,本机关未收到你公司有关要求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

四、 处

结果

鉴于在本案检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但对于在投标文件中编造有关人员社保参保记录的行为属于故意为之,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列明的情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2967844元千分之六的罚款,即17807.06元;
2.对你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账户名称: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财政局;开户银行:瑞丰银行营业部(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

日期:

2022年01月11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联系人:潘建卫

3、联系电话:85583606








  • 绍柯财罚[202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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