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1-06-07 21:23:42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毛春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毛春杰

2、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名人花园

二、 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305刑初93号及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洞检一部刑不诉〔2020〕259号)内容,你在2020-2023年度洞头区大门镇道路保洁项目(编号:DTCG20191030148)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经本机关审理查明,你在2020-2023年度洞头区大门镇道路保洁项目(编号:DTCG20191030148)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19年7月,兴力洁道路保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力洁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李炳华与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春锋、评标专家毛春杰等人在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期间,谈及2020-2023年度洞头区大门镇道路保洁项目招投标相关事宜。同年8月,建科公司取得该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代理后,李炳华将兴力洁公司中标的其他保洁项目招标文件交给叶春锋作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模板,并由建科公司员工张琦丰负责具体制作。招标文件公告后,因标准过高多次受到质疑、修改。2020年1月14日,建科公司抽取评标专家时,李炳华经叶春锋同意,在建科公司当场电话询问毛春杰的个人情况,并伙同张琦丰设置了相应的专业、年龄等评标专家入选条件。毛春杰入选后,李炳华再次打电话请求在评标时给予关照。同月22日,兴力洁公司以人民币2027678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
1.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305刑初93号。
2.洞检一部刑不诉(〔2020〕259号)
3.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李炳华、毛春杰、叶春锋、张琦丰的《询问笔录》4份。

三、 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5月17日向你本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洞财罚告〔2021〕3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要求组织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及《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四、 处

结果

1.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2.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责令退回本次专家评审费1100元。

五、 处

日期:

2021年05月25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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