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财政局关于东阳市公安局辅警服装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1-05-10 14:42:08

一、项目编号:

DYSC2021-007

二、项目名称:

东阳市公安局辅警服装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骆豪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东阳市昆溪路1号骆豪大厦           

被投诉人:东阳市思存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东阳市总部中心C幢西区1401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东阳市公安局东阳市江滨北街1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东阳市公安局辅警服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YSC2021-00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事项答复不满意,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4月12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骆豪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诉称 1.招标文件要求是7天内交货,投标人浙江蓝天鹤舞控股有限公司和骆豪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两家写着按采购人要求供货,不符合7天供货要求。“按采购人要求”和招标文件规定的7天工期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差别巨大,采购人要求可以是一天、一个月或者一年,工期是实质性条款,不满足要求应作为无效标处理。该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对模糊和不确定的内容理应进行询标和澄清,此次评标委员会在未询标的情况下即判定以上两家公司按采购人要求就是招标文件的要求于法无据,程序违法,并存在极大的履约风险。 2.招标文件里预算价格折扣率出现100%及90%两个折扣率,招标文件内容出现前后矛盾及歧义,不符合投标规定,应重新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被投诉人东阳市思存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辩称 1.本项目是分批次供货,招标文件中已明确(1)供货(工期)时间:按需供货,随时需要供货,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7天完成供给,并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未能及时满足供货要求而引起的采购人相关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经核查上述两家单位报价文件:浙江蓝天鹤舞控股有限公司报价文件中对工期的填写:按需供货,随时需要供货,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7天完成供给,并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骆豪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的按采购人要求供货已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2.关于歧义的问题:贵公司属于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但未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文件的书面质疑。 我司工作人员已在2021年3月25日向所有投标人进行电话通知澄清:本项目最高限价折扣率为100%。经核查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文件,均已按照我司澄清的内容将开标一览表中的第4条、本项目限价为预算价折扣率改成100%。综上所述,贵公司是接受我公司的电话澄清,不存在歧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东阳市思存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受东阳市公安局的委托,于2021年3月5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和东阳市人民政府网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1年4月2日,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事项答复不满,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的事项未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经本机关核查: 1.采购文件对供货(工期)时间要求为:按需供货,随时需要供货,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7天完成供给,并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未能及时满足供货要求而引起的采购人相关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浙江蓝天鹤舞控股有限公司报价文件中对工期的填写为按需供货,随时需要供货,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7天完成供给,并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与采购文件表述一致。骆豪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报价文件中对工期的填写为按照采购单位需求时间提供货物,按采购单位需求时间提供货物也就是按采购文件要求的供货工期提供货物。两家公司的报价文件对供货时间的响应都符合采购文件对供货时间的的要求,并不存在模糊和不确定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无需对供应商进行询标和澄清。 2.本项目2021年3月5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和东阳市人民政府网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骆豪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的日期为2021年3月5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骆豪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却在项目开标后的2021年3月29日才提出质疑,该公司对采购文件里预算价格折扣率出现100%及90%两个折扣率,招标文件内容出现前后矛盾及歧义,不符合投标规定,应重新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质疑已超过规定日期。 另外,本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3月25日东阳市思存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采购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中预算价折扣率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与各供应商进行了电话澄清,对开标一览表中的第4条本项目限价为预算价折扣率不得高于90%改为本项目限价为预算价折扣率不得高于100%。从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来看,其报价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第4条都已按要求进行了更改,证明各供应商已理解并接受东阳市思存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电话澄清的相关内容。
2、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二十九条第二款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1年05月0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东阳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东阳市采购办
3、联系电话:8666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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