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公务 出行车辆租赁定点服务采购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采购网 2021-11-10 00:00:00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采监〔2021〕21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公务 出行车辆租赁定点服务采购结果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

为做好省级单位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已确定2021—2022年度省级单位公务出行社会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机构。现将采购结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的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二、定点服务有效期

本次定点服务的有效期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定点服务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

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各市、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成立的公务用车保障平台,为公务出行主要保障单位,为本级本区域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务出行服务的,无需进入定点服务单位清单。

省级单位如需租用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在定点服务有效期内,应在本次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中,就价格、服务及其他优惠措施等与其进行协商谈判,择优确定承运机构。

四、优惠率及服务承诺

(一)服务价格在各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给社会公开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再以不低于投标时承诺的优惠率计算确定(各定点服务机构价格及承诺优惠率请至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下载查询)。

(二)各定点服务机构的特定服务措施应按计划书及投标时的承诺提供,在省级单位采购前向采购单位特别说明,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

(三)定点服务报价中不包括过路过桥(渡)费、停车费、司机食宿费,上述费用按实结算(其中司机食宿费不得超过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

五、办理程序

省级单位对定点服务机构的选定、具体租车、结算程序与监督管理在政采云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租赁服务系统办理。

六、内部机构备案

各省级单位原已设立车辆服务机构,该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标准与定点服务机构相当且价格低于定点服务机构的,经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意,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可以继续向该机构采购。请各单位在11月30日前提交申报表(详见附件2),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2021-2022年度浙江省本级、杭州市本级公务出行用车服务采购项目入围机构联系方式

2.2021-2022年度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定点服务内部机构备案申请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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