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相关政策咨询的解答

浙江省政府采购网 2022-06-17 00:00:00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相关政策咨询的解答

一、关于采购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属于违规行为。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规定,“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确保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机会”。该项政策措施的具体要求是,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不得限制大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小微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得限制大企业向小微企业、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预留份额,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不得限制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小微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得限制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如果采购项目确实不适合由联合体实施,或者适合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供应商不应组成联合体或者采取分包方式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

二、关于中小企业采购合同预付款政策如何执行到位。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规定,“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以及采购合同,应当载明预付款条款。采购文件未载明预付款条款或者预付款条款内容违反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可依法向采购组织机构提起质疑,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组织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但是,按照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预付款比例的规定。

、关于《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相关规定是否在全省范围和国有企业采购中执行。全省范围(含宁波)政府采购活动均适用前述文件规定;国有企业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不适用前述文件规定。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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