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21-09-17 00:00:00

ZJSP12-2021-0015

浙财预〔2021〕2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经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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