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采监〔2021〕1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数字化共建 共享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数字化共建
共享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聚焦财政数字化改革目标任务,为加快构建层级清晰、统一规范、系统集成、高效协同的政府采购数字化应用体系,根据《浙江省财政数字化改革方案》《浙江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精神,决定开展政府采购数字化共建共享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紧紧围绕数字化改革总体部署,按照标准统一、资源整合、规范开发、综合集成要求,聚焦聚力高水平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建设,不断推进政府采购省域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总体思路
坚持依法依规、整体智治、全省“一盘棋”原则,牢牢把握“一体化、全方位、制度重塑、数字赋能、实用实效”五个关键点,运用系统观念和系统方法,以业务协同和系统共建共享为突破口,鼓励市县创新,注重总结提炼,丰富应用场景,通过“一地先行、全省共享”推动政府采购数字化系统功能需求集中管理,统一开发,持续推动迭代升级,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走向纵深,加快实现政府采购交易、监管、服务全域全程数字化、一体化。
三、试点内容
(一)健全管理制度规则。结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和政府采购数字化改革目标任务、工作要求、项目特色、各地申报等情况,省级统筹安排,不定期公布试点项目及试点单位。试点单位要系统梳理政府采购制度政策执行情况和政采云平台功能升级需求,坚持依法依规采购,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吸收先进政府采购管理理念,构建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具有浙江特色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则体系。第一批试点项目及试点单位详见附件。
(二)共建信息平台功能。试点单位要发挥牵头作用,动员各类资源,其他单位积极配合,政采云有限公司加大资源投入,配强配全开发力量,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政策功能,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工具应用,加快推动实现远程智能分析、实时动态监控等。
(三)共享改革试点成果。试点项目应积极推动数据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规范,以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数据资源深度融合、互联互通、精准供给,推动跨系统、跨层级、跨区域资源共享调用、协同监管,以试点地区点上突破牵引全省面上跃升、以点状推进牵引体系升级,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全省乃至全国推广价值的典型应用。
四、试点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试点工作由省财政厅统筹组织开展,充分调动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等工作积极性,引入政府采购联合会等专业机构,协同参与实施。省财政厅将建立试点工作专班联络机制,确定试点项目联络员,指导和督促试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推广应用,定期通报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及成效,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市县财政管理绩效考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指标因素。
(二)强化沟通协调。试点单位应加强与其他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数据管理部门等的联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统筹各类资源,积极争取多方协助,破解堵点和难点,加快试点步伐,及时应用并宣传试点成果;其他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就相关试点工作积极向试点单位提出平台功能需求建议。政采云有限公司应积极主动配合试点单位开展各项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将试点项目系统功能推广落实到位。今后各地区对政采云平台提出的其他新业务开发需求须经省财政厅同意。
(三)强化攻坚落地。试点单位要树立“没有领先就是落后、没有特色就是问题、没有用心就是懒政”的理念,强化创新意识、争先意识,统筹试点工作规划,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各阶段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吸纳业务骨干组建工作专班进行集中破题,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第一批试点项目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进展,202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各试点单位应分别于2022年1月和7月将试点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报送省财政厅。
附件:政府采购数字化共建共享改革试点项目清单(第一批)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8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集中采购机构,政采云有限公司。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