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采监〔2021〕4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省级网上服务市场会议服务采购(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行〔2015〕116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做好2021—2022年度省级网上服务市场会议服务采购(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方式
省级预算单位采购省内一般会议服务的,应当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会议系统选择经公开征集入围的会议服务场所,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会议服务场所的征集与公布
杭州市区会议服务场所,由杭州市财政局委托杭州市集中采购机构公开征集。杭州市区以外的会议服务场所,由各市、县(市)财政局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公开征集。
经公开征集入围的省级会议服务场所的必要信息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会议系统维护并公布。
三、实施期限
自本项目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四、特别规定
省级预算单位举办会议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不实行网上服务市场采购(定点采购):
(一)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场所举办会议,符合会议费管理规定的伙食费等必要费用(不包括场地租用费、租车费、印刷费等应当实行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采购支出的费用),申请单位自行采购支出。
(二)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政采云平台公布的会议服务场所之外的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加盖单位公章)并编报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备案方式为不备案),但一次采购金额达到5万元的,应当编报分散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备案方式为内网备案)。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2021—2022年度省级预算单位的培训服务采购,不实行网上服务市场采购(定点采购)。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不足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单位自行采购。根据《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8号)第八条规定,省级预算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团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高校等场所举办培训。
省级预算单位通过分散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确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会议服务场所作为培训服务场所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该场所承诺给予培训服务与会议服务相同优惠之后的价格,未承诺的除外。
(三)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