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 服务机构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采购网 2021-03-16 00:00:00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采监〔2021〕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 服务机构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2021—2022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服务机构,已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征集,现将结果予以公布。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保险。

二、服务协议期限及入围保险机构

服务协议期自《2021—2022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项目框架协议》(范本详见附件3)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入围保险机构共15家(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分别为: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五)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九)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十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四)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五)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三、投保险种、优惠率及售后服务

(一)投保险种及优惠率。

序号保障项目备注
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必保
2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非必保
车辆损失险非必保
车上人员责任险非必保
……非必保
3商业附加险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非必保
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非必保
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非必保
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非必保
……非必保

供应商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的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

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除必保险种外,其他如机动车辆损失险、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等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采购人可不予参保。如确需投保的,供应商承诺按法定最低价格承保(报价承诺详见附件2)。

有效期内,行业主管部门调整法定最低承保价格的,将另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通知。

(二)相关服务。各入围保险机构的特别服务承诺可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车辆保险系统进行查询。

四、其他事项

(一)省级采购单位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车辆保险系统实施采购。操作手册在政采云平台发布。

(二)各市、县(市、区)可直接采用本次采购结果,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上述15家保险机构中,通过商谈择优确定若干家作为本地的公务车辆入围保险机构。


附件:1.2021—2022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

(定点采购)服务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

2.报价承诺表

3.2021—2022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项目框架协议(范本)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6日


  •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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