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采监〔2021〕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 服务机构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2021—2022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服务机构,已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征集,现将结果予以公布。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保险。
二、服务协议期限及入围保险机构
服务协议期自《2021—2022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项目框架协议》(范本详见附件3)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入围保险机构共15家(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分别为: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五)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九)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十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四)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五)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三、投保险种、优惠率及售后服务
(一)投保险种及优惠率。
序号 | 保障项目 | 备注 | |
1 |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 必保 | |
2 | 商业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非必保 |
车辆损失险 | 非必保 | ||
车上人员责任险 | 非必保 | ||
…… | 非必保 | ||
3 | 商业附加险 | 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 非必保 |
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 非必保 | ||
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 非必保 | ||
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 非必保 | ||
…… | 非必保 |
供应商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的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
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除必保险种外,其他如机动车辆损失险、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等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采购人可不予参保。如确需投保的,供应商承诺按法定最低价格承保(报价承诺详见附件2)。
有效期内,行业主管部门调整法定最低承保价格的,将另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通知。
(二)相关服务。各入围保险机构的特别服务承诺可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车辆保险系统进行查询。
四、其他事项
(一)省级采购单位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车辆保险系统实施采购。操作手册在政采云平台发布。
(二)各市、县(市、区)可直接采用本次采购结果,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上述15家保险机构中,通过商谈择优确定若干家作为本地的公务车辆入围保险机构。
附件:1.2021—2022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
(定点采购)服务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
2.报价承诺表
3.2021—2022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项目框架协议(范本)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6日